关于重新确定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的通知
温政发〔 2008 〕34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修正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温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已于2007年12月废止。为保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此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上述规定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温州市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各县(市)重点城镇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教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温州市区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各县(市)重点城镇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四、温州市为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各县(市)为省定人防重点城市。各地、各部门要自觉增强国防观念,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严格把关。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