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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7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人民防空

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有效防范和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灾损失,促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灾警报信号发放适用情形

防灾警报信号发放适用情形为: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可以预警的气象、地震、地质、海洋、森林等重特大自然灾害;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可以预警的重特大事故灾难;

(三)其他需要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的情形。

二、防灾警报信号发放

防灾警报信号发放,由县级以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报同级政府决定,同级人防(民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及人防部门报告。

防灾警报音响信号为:警报信号(鸣60秒,停30 秒,反复二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三分钟);解除信号( 连续鸣 4 分钟)。发放防灾警报音响信号后,应利用电声警报器多次播放语音,告知公众有关灾情及应对办法。

三、防灾警报试鸣制度

省政府建立全省防灾警报试鸣制度,确定每年全国“ 防灾减灾日”(5月12日)为全省防灾警报试鸣日,进行防灾警报音响信号试鸣。具体办法由省人防办(省民防局)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有关要求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灾警报信号发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按照防空警报信号发放有关规定,认真制订防灾警报信号发放实施办法,充分发挥防灾警报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各级人防(民防)部门要结合当地防灾减灾工作需要,采用固定与机动相结合的方式,合理设置警报设施,进一步扩大警报信号覆盖面。同时,要加强对防灾警报信号有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落实防灾警报信号试鸣制度,让公众能正确识别防空和防灾警报信号,进一步增强全民防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能力。

 

 

二○○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