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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防要求(试行)》

 

浙人防办〔2009〕88号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防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

为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作,特制定《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防要求(试行)》。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工程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落实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是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作,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关于加快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12号)的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把握发展机遇,增强推进兼顾人防工程建设的使命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其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增强防空抗毁能力”;“工程建设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到,推进兼顾人防工程建设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自身的独特优势,切实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作,大力推进兼顾人防工程的建设。

(二)兼顾人防工程建设遵循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行业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兼顾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的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并协调发展与改革、建设(房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兼顾人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坚持规划先导,依法开展兼顾人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管理

(三)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认真开展城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要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进行详尽的普查,依法将城市地下交通干线等兼顾人防工程项目纳入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并协调建设规划部门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好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的要求。修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必须达到《浙江省城镇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深度要求。

(四)规范兼顾人防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兼顾人防工程分为单建式兼顾人防工程和附建式兼顾人防工程。地下交通干道和利用城市山体、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用地单独修建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为单建式兼顾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普通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为附建式兼顾人防工程。已经依法履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义务的建设项目,除防空地下室以外的地下工程暂不列入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范围,但建设业主自愿要求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除外。单建式兼顾人防工程项目按现行单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办法进行审批管理;附建式兼顾人防工程项目按现行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五)兼顾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应由具备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设计指标应符合《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防要求》;施工图必须经具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防护部分的专业审查;工程监理由具备人民防空监理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承担。各级人民防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兼顾人防工程项目的专业质量监督。

三、明晰产权,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兼顾人防工程的建设

(六)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兼顾人防工程,属国有资产。其中,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利用人民防空资金投资建设的兼顾人防工程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使所有者权利,履行所有者义务。允许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采取参股的方式,将人民防空资金用于合资建设兼顾人防工程,其资金使用按《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合资建设的兼顾人防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出资份额或出资各方的约定依法拥有产权或股份。

(七)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独资、合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兼顾人防工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平时用于停车、商业、娱乐、交通等用途的兼顾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未开展地下工程产权登记工作的市、县(市、区),可先明确产权归属,待后补办登记手续。

(八)鼓励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普通地下空间项目通过口部等关键部位的改造,改建成为兼顾人防工程。改造工程可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规划需要,协调建设业主共同实施,也可由建设业主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改造工程的设计方案,经批准后自行实施。改造工程完工后经验收符合《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防要求》的,按兼顾人防工程办理产权登记,享受人防工程有关政策。

(九)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兼顾人防工程,产权人须保持其原设计功能。在办理项目产权登记时,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在产权证上注明兼顾人民防空属性。

(十)兼顾人防工程,其平时使用实行使用证制度,所有权人或者受其委托进行管理的主体,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四、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兼顾人防工程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十一)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优先选择开发前景好、吸纳社会资本能力强的项目,面向各种社会资本开放。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监察部门的配合,将兼顾人防工程资源出让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招拍挂出让。

 (十二)兼顾人防工程资源实行市场化配置的政府收益,用于兼顾人防工程项目的再开发,重点支持因功能性、布局性需要建设的兼顾人防工程或其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以促进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防护工程体系。

 五、采取鼓励措施,推进兼顾人防工程的加快发展

 (十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单建式兼顾人防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在人民防空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制定。

 (十四)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兼顾人防工程的建设经验,对在推进兼顾人防工程建设中涌现出的优秀业主和先进个人,酌情给予奖励。

 

 

 

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防要求(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以及浙江省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加快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12号),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建设,有效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和综合防空防灾能力,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省定人民防空重点城镇规划区新建、改建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适用本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设计执行《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

二、总体要求

(一)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人民防空专项规划要求。

(二)按照“平时为主,兼顾战时” 原则设计,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三)平时使用功能为城市交通隧道的,战时功能为人防疏散干道;平时使用功能为商业、停车和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战时功能为人员、车辆、物资的紧急掩蔽场所。

(四)项目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

(五)兼顾人防工程应与附近人防工程相连通,暂时不能连通时,应根据人民防空规划预留连通口。

(六)兼顾人防工程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098-2009)要求。

三、专业要求

(一)建筑

1、防护单元结合消防要求合理确定,抗爆单元的设置结合消防分区合理确定。

2、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并应有不少于1个直通室外地面或避难走道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至少设置一道外开的防护密闭门,防护密闭门抗力等级为6级。

3、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或避难走道的地面出入口应位于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以外。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在倒塌范围外时,口部应有防倒塌堵塞措施。

4、紧急掩蔽人员或储存物资数量结合战时出入口总宽度和平时通风量综合确定。

5、仅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应落实可靠的临战转换措施。平战功能转换设施和构件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国家定点防护产品。

6、电梯井应设在防护区以外。

(二)结构

1、工程结构选型应根据防护要求、平时和战时使用功能、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材料供应、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2、构件承载力应分别按平时(包括施工期间)使用状况和战时使用状况进行计算,并应取其中不利结果进行设计。战时使用状况参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防常规武器抗力6级的标准。

3、构造要求参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按平时使用要求设计,平时使用的通风竖井应设置在防护区以外并落实可靠的封堵措施。

2、战时通风方式为清洁式通风。

(四)给水与排水

1、所有进出工程的给水、排水管和其它管线均应采取防护措施。

2、战时生活用水可利用工程内部消防用水,人员饮用水可采用成品饮用水。

(五)电气

1、战时应急照明结合平时应急照明设置。

2、所有进出工程的电线、电缆和其它管线均应采取防护措施。

四、其他

本要求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