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浙人防办〔2004〕132号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办制定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八日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制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接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或者由省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等,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的政策性和安全性(即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五级及以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结构与防护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4人,其中60岁以上者不超过2人;政策与勘察、建筑、通风、给排水、电气、防化、通信、防电磁脉冲等专业各不少于2人,其中60岁以上者不超过1人。
(四)审查人员由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条件考核认定后聘任。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政策与勘察、建筑、结构、防护、通风、给排水、电气、防化等专业各不少于2人,其中60岁以上者不超过1人。
(四)审查人员由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条件考核认定后聘任。
第九条 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策性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方针、政策。
2、熟练掌握浙江省有关法规、规章,了解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3、有独立工作和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履行职责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4、具备三年及其以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和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经历。
5、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安全技术性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方针、政策,熟练掌握有关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设计规范、规程、标准等规定。
2、有独立工作和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履行职责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3、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工作。
4、具有十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以上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其中,一(二)类机构中结构和防护、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从事相应专业连续十(七)年以上的设计资历,且为相应专业负责人完成过5(3)项大、中型工程设计任务的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5、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十条按工程类型、战时功能或建设规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实行分级审查。
(一)列入国家或地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新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中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小型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零星项目由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人员掩蔽、物资储存的项目,由其所在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战时用途为防空专业队掩蔽、医疗救护等的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其他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如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大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中型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小型与零星项目由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按管理权限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审查机构,或者组织有资格的设计审查人员,具体实施。其中,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他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由当地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承担审查任务的,结构、防护、防化等涉及战时使用安全的专业应聘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查人员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业主)填写施工图审查申报表,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审。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查人员或委托审查机构审查。
(三)审查人员或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向组织或委托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报告。
(四)审查合格,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业主)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五)凭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和施工图审查意见或报告及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的图纸,办理施工招标、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六)施工图及其审查意见或报告、审查批准书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全套施工图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与批复、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与批复。
(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设计概算。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由建设单位等填写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报表”一式六份。
(五)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的各专业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六)工程设计合同。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依据主要有: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方针、政策及规范、标准;
(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
(四)人民防空行业规范、标准;
(五)浙江省有关法规、规章;
(六)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主要分为政策性审查和安全性技术审查。
(一)政策性审查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提供施工图的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和业务范围;
3、提供施工图的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执行注册执业制度;
4、施工图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建设程序;
5、设计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各专业设计图纸和计算书是否配套齐全;
6、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按规定鉴定,是否符合国家、省收费标准,是否经审查备案。
(二)安全性技术审查内容:
1、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报告和提供的技术参数是否完整、准确;
2、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包括地基与基础是否安全、合理,结构选型与选材是否合理、可行,计算假定、计算模型、简图尺寸、计算参数、动静荷载、采用电算程序、计算结果等是否正确,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等构造设置以及结构节点、连接等设计是否合理、正确),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
3、防护、防电磁脉冲、隔震和防化设计是否安全、可靠(包括主体结构和孔口部分以及其他专业防护和防化能力、防护和防化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合理、正确),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
4、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5、施工图是否按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
6、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及质量要求。
对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他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审查重点为战时结构、防护、防化部分。
第十六条 审查时间自受理完整的施工图与有关资料后起算,国家和省、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期限依次为20、15、10、7个工作日。
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审查期可适当延长;对技术简单的项目,审查期则应适当缩短。
第十七条 审查人员或机构应向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意见,并在施工图审查意见上签字。由审查机构审查的,还应加盖公章。
(一)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人员应在设计文件封面、建筑总平面、主要平面、剖面和结构设计总说明、地基基础、结构主要平面、口部结构以及其他专业设计说明或主要平面上签字,其中由审查机构审查的,应加盖专用审图章。
(二)对涉及安全问题或明显不合理的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完善设计后再送复查,由原审查人员作出审查结论意见。合格者,审查人员应在上述有关图纸上签字,其中由审查机构审查的,应加盖专用审图章。
(三)审查(或复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或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业主),责成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或审查结论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十八条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或人员应向组织审查的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报告,由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业主)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业主)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结论意见如有重大分歧,可向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复查结论。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和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一)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不得由本单位审查机构和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与提供施工图的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查人员,不得参加该施工图的审查。
(三)如因审查(复查)不合格,建设单位(业主)另行委托设计时,承担审查的机构不得承接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或修改设计任务;承担审查的人员不得参与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或修改设计工作,审查人员所在的设计单位也不得承接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或修改设计任务。
第二十一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人民防空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项目开工,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二十二条施工图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应重新送审,由原审批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后再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竣工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一)凡施工图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二)应按管理权限对上述工程重新组织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予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完毕后在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情况,并将审查结果作为设计单位年检考核的主要内容。设计单位在年度内有不合格项目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参照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等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业主)承担。
(一)施工图审查经费,可列入工程总概算;
(二)具体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审查为不合格的项目,其审查经费由建设单位(业主)从该项目的设计费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及其审查意见或报告、审查批准书等资料,应及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审查机构及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并对审查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人民防空工程经施工图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及人员承担审查失察责任,不代替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一)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交付施工的,在重新组织审查的同时,应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二)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关施工图审查申报、审批等表式,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订,可在浙江省人民防空网上下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