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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民防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由温州市从事民防(人防)工作和热心、支持民防(人防)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开展民防(人防)学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民防(人防)建设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服从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积极开展高技术条件下防空袭对策、城市灾害防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等问题的研究,增强城市总体防护能力,努力为民防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民防局(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环城东路49号(华盖隧道东口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民防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等活动,收集推广防空、防灾的资料和经验;
(二)宣传民防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三)积极发展与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关系,组织会员参加相关民防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
(四)组织信息交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与群众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配合参与政府决策论证,制定本领域的服务标准等;
(五)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承接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委托及购买服务的事项;
(六)健全规则、加强自律、树立良好信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热心民防事业;
(四)在民防(人防)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职在编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协会章程;
2、自愿加入协会;
3、热心民防事业;
4、关心、支持、致力于民防(人防)事业建设发展的企业、社会团体;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人防(民防)相关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与协会活动有关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单位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及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增补理事,但增补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著名人士为协会顾问和名誉领导。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增补常务理事,但增补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名誉会长、协会顾问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三人。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对协会的年度重大决策、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协会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法律法规,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列席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列席会议的监事认为会议内容涉及协会重大事项,且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明显不符的,应提议召开监事会予以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协会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六条 监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上级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协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规定执行,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有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经温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局核准,于2016年12月05日生效。